赣青院发〔2018〕33号
关于印发《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现将《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
2018年6月11日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印发 |
(共印40份) |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各类学生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等,下同)收缴工作的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院依法依规收取学生学杂费,学生应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学院建立健全奖、助、贷、补、减、免等各类助学体系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行缴费注册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执行。未经批准,学院其他部门不得另立名目,自行收费。
第五条 学杂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计财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在收取学生学杂费时应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对各类办学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学院按学年收取学生学杂费。学院计财处应会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在学生报到注册之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须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二周内一次性缴清各项费用,并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备核查。学院将依法保障和维护自觉缴费学生的合法权利。
学生缴清所有费用或办理完成助学贷款、减免等手续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各系按学院计财处提供的已缴清学杂费学生名单和助学体系手续完备学生名单,并核对学生缴费收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学杂费的收费标准
(一)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二)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三)由外校转入本校的学生,无论何时转入,均按转入年级的标准计收全学年的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发生退学、休学、留级等学籍异动情况以及学生宿舍调整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计财处,学院计财处据以办理学费、住宿费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计财处要切实做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系要积极配合,做好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及申报工作,尽力解决贫困学生的学费问题。
第十条 学院计财处应定期清理学生欠费情况,并将催缴通知书印发各系、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院收入及时、足额到位,消除恶意欠费现象,争取实现学费收缴“零欠费率”,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实行责任人目标责任制。各系书记是本系学生学杂费催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所带班级学生学杂费催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是学校学费催缴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
(一)系学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人所在系学生的缴费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抓好学生思想工作,确保本系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的缴费率不低于学校核定的标准。学院将对各系学生的缴费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与目标责任管理相挂钩。
(二)班级学费收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人所在班级学生的缴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消除恶意欠费现象。所在班级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缴费率是考核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对学生的缴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积极配合系及班级第一责任人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催缴、收取工作,做好与学生缴费相关事项的辅助及把关工作。
(四)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对各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进行考核,对缴费率高于学校考核标准的各责任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一年级大专新生按班级考核,其缴费率达到98%的,一次性给予班主任、辅导员1000元奖励。
2、除一年级以外的大专班级,缴费率按95%考核,达到95%的,一次性给予班主任、辅导员1000元奖励。
3、中专生按班级考核,其缴费率达到98%的,一次性给予班主任、辅导员500元奖励。
4、对各系学费催缴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考核和奖励,按该系综合缴费率计算,达到95%的,一次性给予第一责任人1000元奖励。
5、对学生工作处和计财处的考核和奖励,按全校综合缴费率计算,达到95%的,一次性奖励该部门1000元。
6、班级学生缴费率低于90%的取消“年度优秀班主任”及“月考核优秀等次”评选资格,学生缴费率低于70%的班主任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7、学生无特殊原因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取消班主任本学年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以上在计算学生欠费率时,对于已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并核批但尚未到账的及已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的,视同已缴费计算。
第三章 退费规定
第十二条 退还学费、住宿费的有关规定
(一)被开除或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其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依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应征入伍学生退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种代收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缴费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者,其缴费按照复学就读的班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停学、退学时间按实际办理离校手续的时间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执行,《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赣青院发〔2014〕17号)同时废止。